(2017)黑1124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孙雷与张朋、王清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雷,张朋,王清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4执246号申请执行人:孙雷,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张朋,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王清雪,女,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孙雷与被执行人张朋、王清雪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张朋名下车辆,被执行人张朋、王清雪下落不明,且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增辉审判员 周伟海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