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39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吕伟钦与赵培九、邱越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伟钦,赵培九,邱越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3952号之一原告:吕伟钦,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加坚,广东昊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培九,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邱越,女,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吕伟钦与被告赵培九、邱越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伟钦在2017年9月25日死亡,吕伟钦的法定继承人认为需要回老家出具相关证明,办理继承等手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存在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从而需要中止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何自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丽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