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异1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万友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异129号申请人:万清,女,195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海陆通经贸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昌平区。本院在执行万友与中海海洋开发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万清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查明,2004年,万友向原西城法院申请该院(2003)西民初字第8099号民事判决,该院予以立案,案件案号为(2004)西执字第00460号,明确:万友为该案申请执行人;中海海洋开发公司为该案被执行人。执行期间,万友去世。之后,万友之女万清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其系万友的合法继承人。本院认为,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该公民的继承人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现有证据能够证明万清系万友的合法继承人,故万清申请变更为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事项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万清为(2004)西执字第00460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 振审 判 员 沈 杰人民陪审员 葛根武二0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曾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