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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民初34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宏烈与李学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烈,李学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3466号原告:张宏烈,男,1972年10月8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伟、何芊蓓,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学章,男,1962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新密市。原告张宏烈与被告李学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人民币20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6日,被告李学章以介绍工程为由,向原告张宏烈收取20000元中介费,并约定工程开工不了,如数退还。后介绍工程未果,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绝偿还。为维护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居间费用纠纷,被告李学章住所地为河南,非郑州市惠济辖区。本案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因此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原告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位于郑州市××区,亦非郑州市惠济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宏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退回原告张宏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 静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旭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