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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恢1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伟与李长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李长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恢163号申请执行人刘伟。被执行人李长贵。申请执行人刘伟与被执行人李长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浑民二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申请执行人刘伟同意被执行人李长贵给付60万元,剩余20万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案件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吉0602执985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永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廉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