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21民初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张婷婷诉孙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321民初1609号原告:张某,女,1990年4月16日出生,住所地:台安县。被告:孙某,男,1987年11月22日出生,住所地:台安县。原告张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被告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0年5月登记结婚,婚生一女孩孙某1,现年9岁。近年来我与被告性格不和经常吵架,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归被告抚养,我不支付子女抚育费。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我同意孩子归我抚养,并且不要求原告支付子女抚育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5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孙某1,现年8周岁。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曾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过矛盾。2017年8月18日,原告张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孙某离婚;婚生女孩孙某1,归被告抚养,原告不支付子女抚育费。上述事实,有原告及被告的当庭陈述为证,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所证事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与否,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登记结婚建立了婚姻家庭并育有子女,已有一定夫妻感情,虽在共同生活期间为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请求离婚,无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要求与被告孙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志坚代理审判员 聂冰冰人民陪审员 方希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欣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