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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民初48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黄敏、孙长金、孙欣欣等与富裕县宏泰车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敏,孙长金,刘龙芳,孙欣欣,孙炜皓,富裕县宏泰车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4881号原告:黄敏,女,1980年7月11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原告:孙长金,男,1955年2月28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原告:刘龙芳,女,1956年8月19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原告:孙欣欣,女,1999年11月7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原告:孙炜皓,男,2006年11月18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媛,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富裕县宏泰车队。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富裕镇。经营者:史连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西路**号。负责人:柳斐,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黄敏、孙长金、孙欣欣、孙炜皓、刘龙芳与被告富裕县宏泰车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敏、孙长金、孙欣欣、孙炜皓、刘龙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黄敏、孙长金、孙欣欣、孙炜皓、刘龙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707.00元,减半收取计853.50元,由黄敏、孙长金、孙欣欣、孙炜皓、刘龙芳负担。邮寄送达费336.00元,返还黄敏、孙长金、孙欣欣、孙炜皓、刘龙芳168元,另168元,由黄敏、孙长金、孙欣欣、孙炜皓、刘龙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长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