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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30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江西婺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社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婺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婺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婺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社金,朱丽珍,张五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30执200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婺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汪社金,男,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被执行人朱丽珍,女,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被执行人张五英,女,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婺源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婺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汪社金、朱丽珍、张五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对被执行人抵押房屋评估拍卖需要时间,短期内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第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赣1130民初1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向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危 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