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3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陈某申请李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3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1977年3月4日生,汉族,不识字,住宕昌县哈达铺镇撮布沟村,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2262319770304XXXX。被执行人:李某,男,1979年3月11日生,汉族,不识字,住宕昌县哈达铺镇王家村,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2262319790311XXXX。本院在执行陈某与李某人格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该案的原执行案号为(2012)宕执字第11号,且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申请执行人陈某又以原执行案件中止执行,现被执行人李某具有执行能力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不符合恢复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想中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建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