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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耿成荣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成荣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24刑初278号公诉机关海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耿成荣(绰号:老五),男,1972年4月29日出生,俄罗斯族,文盲,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曾因犯抢劫罪、脱逃罪、盗窃罪,于1992年11月被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左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于2007年11月8日被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实行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后于2011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7年1月14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7年10月1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并于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盐县看守所。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公诉刑诉(2017)第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成荣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印珊丽和梅俊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成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1月5日,在海盐县西塘桥街道西塘大桥北新菜场楼下棋牌室内,被告人耿成荣因对被害人钟某打牌赢钱后想离开而心生不满,为逞强耍狠,遂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将被害人钟某捅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钟某因刀刺伤至左侧腹壁穿透创及大网膜多处血肿,腹腔积血,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耿成荣赔偿了被害人钟某所受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2000元左右。2、2016年9月14日,在海盐县西塘桥街道南香园棋牌室内,被告人耿成荣酒后滋事、逞强耍狠,采用拳打的手段无故殴打被害人王某、陆某。当晚,被告人耿成荣又在上述棋牌室内无故用手机砸伤被害人金某头部。案发后,被告人耿成荣赔偿了被害人金某所受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000元。3、2016年11月6日晚上,在海盐县西塘桥街道好又来川菜馆内,被告人耿成荣酒后滋事、无故殴打谢某,饭店老板谭某即上来劝架,被告人耿成荣遂用刀具将被害人谭某头部划伤。另查明:到案后,被告人耿成荣能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属有坦白情节;但其曾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于2007年11月8日被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后于2011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属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耿成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钟某、陆某、王某、金某、谢某、谭某的陈述;证人蔡某、李某、陶某、卿某、罗某、陈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钟某的就医病历;海盐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调取证据清单、治安调解书、辨认笔录及照片、部分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所刻录光盘和说明、抓获经过;海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2007)金东刑初字第1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及浙江省十里坪监狱罪犯档案资料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成荣无视社会法纪和公德,在公共场所多次随意殴打他人,且致1人轻伤,属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耿成荣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且依法不能适用缓刑。到案后,被告人耿成荣有坦白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另鉴于其在案发后能主动赔偿部分被害人所受经济损失、当庭能自愿认罪等,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耿成荣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先行羁押的12日已折抵)﹜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董轶军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人民陪审员  朱全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沈叶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