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执524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秦何明、周海仙、李德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何明,周海仙,李德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524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周同军,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秦何明,男,1974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周海仙,女,1979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李德顺,男,1973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秦何明、周海仙、李德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2016)皖1822民初3951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9088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车辆等情况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周海仙银行存款8000元及被执行人秦何明、李德顺的工资帐户,但尚未达到该案的执行标的,上述款项已经扣划至广德县人民法院账户,余款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10月11日达成了和解。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依法重新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3951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