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4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小青与黄茂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青,贵州思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茂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4执310号申请执行人李小青,男,198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思南县。被执行人贵州思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远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思南县思唐街道中和街。法定代表人:向茂林,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茂军,男,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贵州省思南县。李小青与思远公司、黄茂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0624民初21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小青于2017年5月8日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依法向被执行人思远公司、黄茂军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李小青水泥款55480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593元、申请执行费675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思远公司、黄茂军一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思远公司于2013年4月23日成立,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多次发生变更,到目前为止只有“未来林城”一个项目。因多处负债,2014年11月6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未来林城”项目土地使用权查封,2016年10月18日裁定续封。2016年9月1日、5日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将该项目在建工程1、2、4号楼查封。2017年7月27日本院将该项目3号楼查封(查封前第一层已出售),对4号楼裁定轮候查封。思远公司“未来林城”项目工程均未获得预售许可,在首封法院解封前本院依法不能处置,而被执行公司目前除上述可期待财产外,尚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目前向茂林在外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依法对其进行了高消费限制,将思远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一被执行人黄茂军由于长期怠于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执行员多方调查,未发现其任何有价值的可供执行财产。目前,其因涉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犯罪,经贵阳市乌当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乌当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押于贵阳市第二看守所。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李小青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丁道源审判员 田茂婵审判员 田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