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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35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丁春周与丁明堂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春周,丁明堂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3549号原告:丁春周,男,1963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印,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明堂,男,成年,汉族,住。原告丁春周与被告丁明堂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丁春周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春周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春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丁春周负担。审 判 长  邵希军审 判 员  马红建人民陪审员  赵振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康中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