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1执8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祁阳县XX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XX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1执808号申请执行人:祁阳县XX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XX,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XX,该公司负责人。关于申请执行人祁阳县XX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XX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的(2017)湘1121民初19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XX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祁阳县XX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湖南XX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095386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0月13日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将标的款1095386元转入本院账户,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结案处理。本院认为,(2017)湘1121民初19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祁阳县XX股份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13353.8元已由被执行人湖南XX有限公司从标的款中扣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祁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的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