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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长春市蓝欣保洁有限公司与王凤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蓝欣保洁有限公司,王凤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1010号原告:长春市蓝欣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欣园街道办事处兰溪社区。法定代表人:许顺武,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东,吉林紫荆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爱军,吉林紫荆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凤,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慧,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长春市蓝欣保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凤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受理后,因原告就本案事实另行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止审理。现原告长春市蓝欣保洁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蓝欣保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蓝欣保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长春市蓝欣保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魏庆辉人民陪审员  程少云人民陪审员  韩 丹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