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6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超与被申请人王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超,王旭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6135-1号申请人:刘超,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申请人:王旭辉,女,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申请人刘超与被申请人王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超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旭辉所有的位于莱州市文化东街1178号文苑世家*幢*室的房产一处、14号储藏室、7幢3号车库(保全标的额40万元),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40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申请人刘超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旭辉所有的位于莱州市文化东街1178号文苑世家*幢*室的房产一处、14号储藏室、7幢3号车库(保全标的额40万元)。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抵押、出租、赠与,由被申请人王旭辉保管。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刘超暂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立新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瑞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