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2执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志英与绿地地产集团长春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英,绿地地产集团长春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1338号申请执行人:刘志英被执行人:绿地地产集团长春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志英与被执行人绿地地产集团长春海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已与其他相关案件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2017)吉0102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云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世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