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226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民初22669号原告: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翁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宁,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红兵,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葵,女,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兴军,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后,原告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高力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免予收取诉讼费。审判员 陈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