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3民初31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吴云土与舒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云土,舒兵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3民初3186号原告:吴云土,男,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被告:舒兵兵,男,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龙游县。原告吴云土与被告舒兵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正式立案。原告吴云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会预交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云土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吕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