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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01民初36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雷燕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3622号原告:雷燕,女,苗族,1982年4月7日生,住贵州省凯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景洲(特别授权),贵州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住所地凯里市韶山南路6号。负责人:高超,系该行行长。原告雷燕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凯里分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9月14日受理后,原告雷燕于2017年10月12日以原、被告已庭外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燕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合法权利,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燕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4元,由原告雷燕负担。审判员  潘政旭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礼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