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执8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牛君彬合同纠纷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艳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8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君彬,该分行董事长。被执行人:徐艳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豫01民初5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徐艳艳在中国银行郑州嵩山南路支行的存款20245.6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虎审判员 马 刚审判员 张彦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科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