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民初22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2298号原告王某,男,1988年7月28日,汉族,住博爱县。被告吕某,女,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张瑞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园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