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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8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金小燕申请执行吉百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小燕,吉百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8执280号申请执行人:金小燕,女,汉族,1976年1月22日出生,住洛宁县。被执行人:吉百芹,女,汉族,1968年12月1日出生,住洛宁县。本院在执行金小燕申请执行吉百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就执行事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吉百芹于2017年10月13日支付50000元案款,于2017年年底给付申请人30000元,其余款项于2018年6月30日前付清。申请人金小燕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终结洛宁县人民法院(2017)豫0328执280号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人可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红民审判员 :赵超亮审判员 :刘胜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廉家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