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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初18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云南凯阳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昆明大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凯阳钢结构有限公司,昆明大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初1889号原告:云南凯阳钢结构有限公司被告:昆明大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告云南凯阳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大森装饰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云南凯阳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凯阳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122元,减半收取计5561元,由云南凯阳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蔺以丹审 判 员  沈 男人民陪审员  罗淑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人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