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刑更32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继成盗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继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刑更3257号罪犯张继成,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东辽县,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服刑。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4日作出(2011)沈河刑初字第7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继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张继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沈阳造化监狱认为,罪犯张继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7年6月30日,罪犯张继成获得记功奖励3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继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执行,减刑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继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自2010年9月11日起至2023年3月10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洪成审判员  柳 震审判员  秦艳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