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2民初54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程玉平与殷绍亮、陆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玉平,殷绍亮,陆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2民初5475号原告:程玉平,女,194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被告:殷绍亮,男,汉族,居民,住滨海县。被告:陆先,女,汉族,居民,住滨海县。原告程玉平与被告殷绍亮、陆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程玉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玉平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玉平撤诉。案件受理费404元,减半收取202元,由原告程玉平负担。审判员 赵 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军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