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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2民初54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程玉平与殷绍亮、陆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玉平,殷绍亮,陆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2民初5475号原告:程玉平,女,194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被告:殷绍亮,男,汉族,居民,住滨海县。被告:陆先,女,汉族,居民,住滨海县。原告程玉平与被告殷绍亮、陆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程玉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玉平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玉平撤诉。案件受理费404元,减半收取202元,由原告程玉平负担。审判员 赵 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军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