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3行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徐延明与泰和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卫生行政管理(卫生)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延明,泰和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803行初53号原告:徐延明。被告:泰和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袁君辉,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延明诉被告泰和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其他(作为类卫生行政管理【卫生】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徐延明以被告泰和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已开始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延明以被告泰和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已开始履行法定职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延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延明负担。审 判 长 刘 娟人民陪审员 郑志平人民陪审员 左宁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周小安书 记 员 彭 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