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2民初28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张国华与展祖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华,展祖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博罗县人民医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2民初2896号原告张国华,男,汉族,1943年6月12日,住广东省博罗县,委托代理人李健,博罗县法律援助处法律工作者。被告一展祖功,男,汉族,1978年4月15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366号B铺。第三人博罗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桥西六路1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华诉被告展祖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第三人博罗县人民医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国华于2017年9月13日开庭审理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本案需要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认为待可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时,再与其他赔偿项目合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更为适宜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凌升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