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4民初18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于结华与李占勇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结华,李占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4民初1858号之一原告:于结华,男,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酒泉市。被告:李占勇,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原告于结华诉与被告李占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无法向被告送达。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法院经审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视为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于结华的起诉。本院预收原告受理费159元,退还其159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卫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文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