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3执8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王文义与赵富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义,赵富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3执852号申请执行人王文义,男,43岁,汉族。被执行人赵富祥,男,48岁,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623民初2717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赵富祥存款账户(账号:622976058060028****)内的存款人民币19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伊拉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永 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