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执6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宜宾县华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宜宾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宾县万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县华平混凝土有限公司,宜宾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宾县万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6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宜宾县华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县白花镇,组织机构代码31443335-1。法定代表人:吴利平,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宜宾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县柏溪镇迎宾路祥和花园2-4幢2层3号,机构代码:74226381-1。法定代表人:金泉,总经理。被执行人:宜宾县万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县柏溪镇三角路178号,组织机构代码75234341-X。法定代表人:韩家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宜宾县华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宜宾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宾县万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5)宜宾民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芳审判员 李文财审判员 刘秀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兴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