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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1民初33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4-12

案件名称

王德香与潘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香,潘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1民初3308号原告:王德香,女,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仪征市。委托代理人:刘庆,江苏金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艳,女,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住所地在仪征市真州镇大庆南路251号。法定代表人:刘社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一凡,系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香与被告潘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仪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香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