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永昌县金阳供热站与马仁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昌县金阳供热站,马仁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1108号申请执行人:永昌县金阳供热站。住所地:永昌县河西堡镇车站路四号。法定代表人吕志国,该站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成,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马仁科,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昌县金阳供热站与被执行人马仁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被执行人马仁科银行存款。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永河民初字第3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泰林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红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