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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81执3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学明与高伟兵、夏文全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学明,高伟兵,夏文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981执380号申请执行人:刘学明。被执行人:高伟兵。被执行人:夏文全。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学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伟兵、夏文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伟兵、夏文全应给付申请人刘学明案件款10000元,被执行人夏文全应返还申请人刘学明架杆3米250根、2.5米204根、2米29根、1.5米127根、扣件349个(其中十字扣344个、转扣5个)、顶丝200个。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高伟兵、夏文全应给付申请人刘学明的案件款10000元已经由本院(2014)玉法执字第146号案件执行完毕,该案属于重复立案。被执行人夏文全下落不明,本案物品无法核实返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文礼审判员  梁 鸿审判员  龚海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倪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