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刑初5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蒋成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成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刑初53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成美,女,1962年7月2日生,汉族,小学二年级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住启东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于2017年10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2017〕5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成美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倪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成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6日中午,被告人蒋成美至被害人倪某1家喊其去打牌,在看到倪某1至卧房取钱后产生盗窃之念,利用倪某1委托其关闭后门之际将倪家后门虚掩,谎称已将后门锁住,两人遂离开。当日下午,被告人蒋成美返回被害人倪某1宅,采用推后门入室的手段,窃取倪某1放置于卧房床上的内有人民币4800元的钱包一只。当晚,被告人蒋成美在倪某1至其家质问时予以否认,在倪某1的要求下对倪某1被窃一事报警。次日凌晨,被告人蒋成美至倪某1家,假借为倪某1找钱之际将钱包及现金塞至倪某1家另一张床的被子底下,而后谎称钱已找到,并把该情况反馈给派出所。被告人蒋成美于2017年7月16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民警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成美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笔录,被害人倪某1的陈述笔录,未到庭证人林某、丁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启东市公安局拍摄的钱包等物证照片,启东市公安局出具、制作和调取的发破案经过、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蒋成美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成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成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蒋成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成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0月13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徐玮琳书 记 员 丁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