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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3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剑阁县泰森水产经营部与剑阁县陶陶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川0823执520号剑阁县泰森水产经营部、剑阁县陶陶酒店:申请执行人剑阁县泰森水产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剑阁县陶陶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剑阁县泰森水产经营部(2017)川0823民初依据(2017)川0823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剑阁县陶陶酒店支付货款费人民币121969.00元及诉讼费137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2017)川0823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