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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4执35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潘妍与王远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妍,王远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3582号申请执行人:潘妍,女,199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泗洪县。被执行人:王远航,男,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依据(2017)苏1324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远航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潘妍5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88元。经申请执行人潘妍申请,2017年7月5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7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远航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7年8月5日,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王远航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2017年7月15日轮候查封王远航名下的苏N×××××小型汽车(该车下落不明,未能扣押),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杜学任执行员  李帅伟执行员  裴昌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成红第1页/共2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