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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8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付娟与新宁县崀山医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医疗损害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娟,新宁县崀山医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606号申请执行人:付娟,女,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居民。被执行人:新宁县崀山医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付娟与被执行人新宁县崀山医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528民初16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受理立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新宁县崀山医院有限公司已履行了10万元,于2017年7月12日向我院提出暂缓执行申请,并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履行12.0842万元。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小冬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焦 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