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3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毛胜强、湖北建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胜强,湖北建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03执462号申请执行人:毛胜强,男,汉族,生于1980年3月12日,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被执行人:湖北建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荆州区江津西路1号(观邸小区10栋6号)。本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毛胜强与被执行人湖北建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鄂1003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毛胜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建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215748.50元【偿还申请人毛胜强货款208300元、诉讼费4424元、执行费3024.50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中柱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