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3民初21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闫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423民初2105号原告:闫某,女,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被告:李某,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原告闫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闫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闫某撤回对李某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闫某撤回对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闫某负担。审判员韦性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王世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