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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3民初21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闫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甘0423民初2105号原告:闫某,女,1972年6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被告:李某,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原告闫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闫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李某的起诉。本院认为,闫某撤回对李某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闫某撤回对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闫某负担。审判员韦性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王世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