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1民初14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玉杰与刘庆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杰,刘庆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1456号原告:张玉杰,男,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庆义,男,1955年6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杰与被告刘庆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2017年10月13日,原告张玉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玉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军人民陪审员 李耀建人民陪审员 孙玉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国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