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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民初14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玉杰与刘庆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杰,刘庆义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民初1456号原告:张玉杰,男,197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庆义,男,1955年6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杰与被告刘庆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2017年10月13日,原告张玉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玉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军人民陪审员  李耀建人民陪审员  孙玉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国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