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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民初30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谢传银与张国强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传银,张国强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3020号原告:谢传银,女,生于1969年7月2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先市镇新庙村。被告:张国强,男,生于1991年7月1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先市镇新庙村。原告谢传银与被告张国强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原告谢传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传银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春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小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