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民初30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谢传银与张国强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传银,张国强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3020号原告:谢传银,女,生于1969年7月24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先市镇新庙村。被告:张国强,男,生于1991年7月1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四川省合江县先市镇新庙村。原告谢传银与被告张国强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原告谢传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谢传银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春梅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小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