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民终44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俊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俊华,杨普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6民终44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太行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1735146325。法定代表人:刘建军,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联合,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倩,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俊华,男,汉族,1980年7月24日出生,初中文化,住西华县。原审被告:杨普荣,曾用名程继,女,汉族,1975年9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联合,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倩,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关俊华、原审被告杨普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扶沟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1民初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扶沟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1民初442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46项地砖楼面工程量为6584.3平方米,并且46项价款中应扣减52项面砖踢脚线部分价款;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关俊华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地砖楼面面积应为6584.3平方米,46项价款中应扣减52项面砖踢脚线部分价款。二、工程未竣工验收,付款条件不成就。扶沟县公安局擅自入住的行为,与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关。一审不能无视双方关于价款支付的合同约定直接判令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一、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8日前一次性支付关俊华工程款110000元整,如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向关俊华付款,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就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关俊华、程继合同纠纷一案永无其他纠纷;三、一审诉讼费2700元,由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二审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焦作三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上述协议,不违犯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王红飞审判员 杜文杰审判员 方贝贝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