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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献县凤台建材租赁站与巴中市东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巴中市东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凤台建材租赁站,巴中市东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巴中市东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赵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929号原告:献县凤台建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负责人:张凤台,住献县。被告:巴中市东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法定代表人:鲜长江,董事长。被告:巴中市东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负责人:王建勋,经理。被告:赵伟,现住四川省通江县。献县凤台建材租赁站与巴中市东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巴中市东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赵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献县凤台建材租赁站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巴中市东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巴中市东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献县凤台建材租赁站撤回对巴中市东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巴中市东河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分公司。审 判 员  郭智华人民陪审员  哈 凯人民陪审员  高琳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