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执32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谢达锋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谢达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3207号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住所地:安溪县。负责人:林剑辉,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谢达锋,男,198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与谢达锋信用卡纠纷的(2016)闽0524民初106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要求被执行人谢达锋偿还借款人民币19,999.59元及手续费、滞纳金17,258元。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谢达锋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谢达锋在金融机构帐户内的存款他案已被冻结。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等信息,暂查无被执行人谢达锋有其他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且已将当事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以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易文键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伟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