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刑初14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1刑初1459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女,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文盲,务农,住福建省福清市。因涉嫌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16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转取保候审。辩护人吴春霖,福建闽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融检公诉刑诉〔2017〕1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同案人林某(另案处理)以到付人民币14万元到32万元不等的费用为条件,采取以旅游为名伪造证据材料的方式骗取出境签证。组织人员偷渡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2015年9月,同案人林某发展被告人谢某某为下线,二人合谋由被告人谢某某负责招收欲偷渡前往美国的人员,由同案人林某具体负责制作伪假证据材料、对偷渡人员进行培训并安排前往偷渡目的国使领馆面签、购买机票、收取偷渡费用等。2015年9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共招收林木水、何彩云、何某三名偷渡人员,由同案人林某以骗取美国旅游签证的方式组织上述三人偷渡美国,均未成功。2016年10月24日,被告人谢某某在上迳镇上迳村后山园路口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有从犯、犯罪未遂、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判处九个月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谢某某向本院预缴纳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秀玲二〇一���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怡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