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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民终19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和查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查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民终19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197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查某某,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西固区。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查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17)���0104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某上诉请求:一、撤销西固区人民法院(2017)甘0104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请求查明事实重新审理和认定财产损失并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由被上诉人赔偿所损坏的财物1500元;二、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被上诉人将我的财物损毁,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查某某辩称,2017年3月27口单位委托我收张某某一年会费。当天中午到张某某家。一进门当事人正在喝酒,张某某说谢谢我给他帮忙,并劝我也一起喝。我说不了,他说喝一点没事,并把会费164元交给我,事后会费交单位。在喝酒期间一直劝酒。我一会喝差不多了说不喝了,休息一会。他说不喝就回,我说就休息一会。他拉我,我没坐稳一下从沙发滑下,把他家茶几一瓶豆腐乳碰掉。之后他说我砸他家,并打110。警察过来以为打架,我说不小心把一瓶豆腐乳给碰掉了。出警110说:没打架就回家,以后少喝点酒。第二天早上张某某说我砸他家损坏他家要我过来处理。我和我爱人一起去他家,他说吃完喝完还砸的一塌糊涂。我说损坏什么了,他说自己看照片。并要2000元了事。我说你太欺负人了,他说不赔起诉法院。期间他在自家上厕所时,我赶紧拍照取证,以后不停电话骚扰,张某某自2017年元月到现在六月休工在家无所事事经常酗酒至不能上班。经济收入也寥寥无几,单位准备解聘劝退这点希望贵院了解张某某有敲诈嫌疑。张某某起诉一次,并没出庭,二次又诉讼,纠缠不清。之后我在单位老请假处理此事,致使奖金工资受到损失同时也造成本��在单位名誉受到极恶劣影响。现在张某某又诉讼到贵院,希望法庭还我公道。判令诉讼费张某某承担,并承担本人来回单位请假误工费2000元。张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依法判决所损毁的财物1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及主张。由于双方当事人未提交任何证据,本院对于其主张的事实无法予以认定。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张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始终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所遭受的损失,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二审期间,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围绕上诉请求均提交了照片几张,上诉人提交的照片用以证明被上诉人对其房屋内物品进行了毁损,应予以赔偿。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交的照片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被上诉人提交的照片用以证明其在上诉人家中并未损坏物品,只是将一瓶豆腐乳碰碎,不存在上诉人主张的损坏物品的事实,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交的照片予以认��。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经二审查明,2017年3月27日,被上诉人去上诉人家中,受邀在上诉人家中共同吃饭喝酒,期间,被上诉人将上诉人家中的一瓶豆腐乳碰碎,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毁损其家中财物与被上诉人发生纠纷,引起诉讼。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查某某应否对上诉人张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毁损其家中的财物,并请求被上诉人予以赔偿,对该请求,上诉人首先要提交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毁损了其家中的哪些物品,其次要提交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毁损物品的价值。二审审理中,从上诉人提交的照片中可以看出,上诉人家中地面上有打碎的豆腐乳、碗筷及污损的沙发单,被上诉人对照片中打碎豆腐乳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对照片中打碎的碗及污损的沙发单不予认可,因照片不能证明碗的破碎及污损的沙发单系被上诉人的行为所致,故对上诉人主张碗及污损的沙发单的损失不予认定。对于打碎的豆腐乳该如何赔偿,应由上诉人举证证明豆腐乳的价值,因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豆腐乳的价值,该损失的具体数额无法确定,对该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张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并无���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志勇审 判 员  张惠东代理审判员  李孔攀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娟????????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