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民初31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尉国友与彭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尉国友,彭忠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3144号原告:尉国友,男,1973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彭忠文,男,1975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尉国友诉被告彭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尉国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40元,由��告尉国友负担。审判员 余珍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梦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