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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41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杭州萧山易扫光食品商行与杭州雄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浙江顶尚信息服务连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萧山易扫光食品商行,杭州雄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浙江顶尚信息服务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4195号原告:杭州萧山易扫光食品商行,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钱江农场(南空军区浙江顶尚信息服务连锁有限公司耕文路)。经营者:胡晓,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伟,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雄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2号大街515���1幢612室。法定代表人:叶青雄,总经理。被告:浙江顶尚信息服务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学府街515号1幢408。法定代表人:庄小军,董事长。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悦,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琰茗,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杭州萧山易扫光食品商行与被告杭州雄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浙江顶尚信息服务连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杭州萧山易扫光食品商行于同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萧山易扫光食品商行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雄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浙江顶尚信息服务连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萧山易扫光食品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杭州萧山易扫光食品商行负担。审判员  宋晓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富美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