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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执恢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自良与占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自良,占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2执恢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自良。被执行人:占秋明。申请执行人张自良与被执行人占秋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2)港石民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自良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2)港石民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学光人民陪审员  吴能斌人民陪审员  方冬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琼 搜索“”